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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受理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案件有關問題的規定
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式問題的規定
實施日期:1991-08-13 對與我國沒有訂立司法協助協議的外國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中國籍當事人可以根據本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該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實施日期:1985-09-11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1985)
自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
實施日期:1989-11-2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
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自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
1980年9月10日颁布,2001年4月28日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
本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同時廢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我國加入的《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的通知
公約已於1987年4月22日對我國生效。
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經協商,現就民商事案件判決的相互認可和執行問題作出如下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可和執行臺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
為保障海峽兩岸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更好地適應海峽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新形勢,根據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總結人民法院涉台審判工作經驗,就認可和執行臺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制定本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
本《安排》已於2006年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78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根據雙方一致意見,本《安排》自2006年4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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